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鄭世彬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關於本件借款糾紛,業經兩造合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排他性法院,有原告所提貸款契約第18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