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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戊○○、甲○○、乙○○、庚○○、辛○○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共計69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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