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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叄拾陸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叄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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