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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甲○等因95年營簡字第4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273,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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