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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應有部分之處分送達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金門郵局存證號碼0129號存證信函繕本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金門郵局存證號碼0129號存證信函繕本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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