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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德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設在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天祥352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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