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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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