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7,營小,1021,2009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應為送達之處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營小字第10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09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記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