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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給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給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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