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7,營小,980,200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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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南縣下營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營小字第980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上午10時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⑵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元部分自⑴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⑵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二二加一成即百分之四點二零四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加二成即百分之四點五八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⑵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點二零四二百分之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點五八六四百分之二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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