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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527號
原 告 鈺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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