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7,營簡,631,200902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63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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