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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丁○○
號
聲 請 人 辛○○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戊○○
2號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貴仁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2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2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 年7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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