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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新興郵局第7975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原債權人益成紙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將對於相對人票據債權合法讓與聲請人,此有債權轉讓書一件可證,聲請人於97年7月23日以上開存證信函向相對人設籍地址為送達,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
業據提出本院89年度票字第4155號民事裁定暨裁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及信封回執、債權轉讓書、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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