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7,營簡補,23,2008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1,200元(即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2,200元乘以146平方公尺土地),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