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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補字第27號
原 告 壬○○
被 告 宇○○
被 告 宙○○
號之1
被 告 地○○
被 告 天○○
被 告 申○○
被 告 巳○○
號
被 告 卯○○
被 告 寅○○
5號
被 告 午○○
被 告 己○○○○○○
5號
被 告 酉○○
被 告 戌○○
被 告 亥○○
175
被 告 未○○
被 告 辛○○
被 告 辰○○
被 告 庚○○
號
被 告 丑○○
被 告 戊○○
被 告 癸○○
被 告 子○○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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