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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庚○
樓
原 告 戊○○
樓
原 告 己○○
原 告 辛○○
兼送達代
原 告 丁○○
被 告 壬○○
號
132
上列原告與被告壬○○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訂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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