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補字第30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