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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101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11日上午09時5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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