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8,營小,18,2009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高雄市苓雅區
吳慶展
住同上
被 告 丁○○
住台南縣新營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