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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68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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