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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359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上午10時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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