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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小字第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25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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