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8,營小,49,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128元,及自民國9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