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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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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代收人 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煌宮、徐自民、徐文志、徐明宏等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徐煌宮、徐自民、徐文志、徐明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民事起訴狀、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公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書等影本各1份為憑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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