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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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