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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字第7號
原 告 高源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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