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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447293元+188174元+537600元=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3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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