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9,營小,230,2010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營小字第230號
原 告 臺南縣鹽水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696元,及自民國80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1.6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8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5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乙○○、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又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條、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觀諸原告提出之借據第2條第2款所載,兩造約定借款利息之利率為每月百分之10,而違約金又係依上開利率百分之50計算。

若依此推算,利息之週年利率為百分之120,顯已超過上開週年百分之20之限制,原告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20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原告至多僅能請求每月為百分之1.66計算之利息。

又兩造約定違約金依每月百分之10之利息之百分之50計算違約金,尚屬過高,本院應減至依月利率百分之1.66之百分之50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