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9,營簡,152,2011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
訴訟代理人 邊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明秋
被 告 黃乃木
被 告 高冠鴻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黃明和
被 告 王家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乃木、高冠鴻疑涉有殺人罪嫌,案經本件原告提出刑事起訴,現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更字一第171號)審理中,有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4月27日函在卷可稽,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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