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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175號
抗告人即原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
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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