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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406號
上訴人即被告 多摩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新竹
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明仁即永峰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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