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1,營小,53,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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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53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被 告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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