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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營小字第58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裕唯
吳敏綺
被 告 王景賢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58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上午9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周信義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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