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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再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佳里分局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貳佰零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60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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