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1,營小,148,2012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營小調字第52號
原 告 新營國宅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德裕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馬振槃
被 告 郭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調字第52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上午9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