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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78號
被 告 張晉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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