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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96號
原 告 曾麗卿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麗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8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34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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