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2,營簡補,1,2013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吳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麗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