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3,營簡調,370,2014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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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調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議章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瑩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南市○○區○○里00○0號建物旁之鐵皮屋(下稱系爭鐵皮屋),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雖提出人譽資源回收行鑑定書一紙,然人譽資源回收行並非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其所為之鑑定書亦未記載鑑定之依據,尚難憑採。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查報系爭鐵皮屋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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