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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方名亮
被 告 蔡昇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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