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3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席程
被 告 黃秀筍即黃沛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里○○街000號十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