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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瓊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鰡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應載明各共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已死亡者,例如共有人李寶水,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應更正被告;
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按相對人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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