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小調,92,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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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代 理 人 張家生
相 對 人 謝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嘉義縣義竹鄉○○村○○00號附1,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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