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小,124,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蘇 瀧
吳謝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104年度營小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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