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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訴訟代理人 孫名商
被 告 賴昱誠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2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曹瓊文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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