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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李榮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22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曹瓊文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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