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李寶月
即被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瓊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