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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調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恩鵬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曉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將租賃房屋點交予原告,本件非因不動產涉訟,爰請求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有關移轉管轄之聲請,僅原告為有權聲請人,被告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有違。
況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原告之請求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162號判例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定有租賃契約,被告有違約情事,因而依該租賃契約,向本院即該租賃契約書所載兩造合意之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及給付租金,按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及前開判例意旨,本院即非無管轄權。
是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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