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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19號
原 告 姜和貴即全一企業行
被 告 富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就如附件所示請求之總金額記載不一,且就本件之各細項請求金額應與附件所示總金額相合(含發票金額之請求依據),請於七日內具狀說明其計算式,及如有不符亦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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